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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周莲花、王琴与周莲花、王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莲花,王琴,郝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莲花。委托代理人孙燕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琴。原审被告郝新杰。申请人周莲花与被申请人王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审判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经郝新杰介绍,王琴与周莲花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周莲花以其位于灌云县伊山镇锦绣中华商贸城A楼(灌房权证伊山字第××)提供抵押担保。王琴在周莲花的要求下通过中国银行将70万元借款转入郝新杰的账户。综合本案案情及以上事实,能够认定王琴借给周莲花70万元成立。在无法以常规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莲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