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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新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高新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层**单元。法定代表人蔡孟颐,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莉萍,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航空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崔兴柏,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凤翔路***号。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钟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2016年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丽萍、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兴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写字楼物业(商业、车位除外)的85%,即办公物业110741平方米的85%进行销售,当销售达到85%时协议终止。代理佣金按照实际到账的销售金额的1.4%计算。代理佣金每月结算一次,由乙方(指:原告)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指:被告)提交书面的代理佣金结算申请书,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乙方上月代理佣金,支付的时间为次月的20日前。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协助广告公司及甲方对项目的策划、宣传”、“提供营销策划建议”、“进行市场调查及分析,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建议”、“协助甲方及广告公司对项目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张、模型、效果图、展览版、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提出相关专业的意见”、“对该项目之户外广告底盘包装、售楼部包装及示范单位之室内外布置安排等提出专业意见”等。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在2012年11月12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共向被告提供了32份书面报告,内容涵盖项目营销策划之建议,相关市场调查及分析、销售策略、销售价格、销售资料的建议、售楼部的装饰、装修意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4年4月,在项目进入实质性销售阶段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另一份《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销售代理委托合同》,该合同将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甲方自有客户的佣金和业绩计算方式等单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并且增加了甲方单独解除合同的3种情况,要求原告重新签订该新协议,原告未接受被告单方面提出的条件。2014年6月,被告遂向原告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50万元。被告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方,被告法定的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已经被解除,原告履行的32份文件提交的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32份书面报告并未进入合同中约定价款的对价;原告主张的损失主要来自于预期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产生的损失,未发生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与领地房地产公司签订《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约定:领地房地产公司委托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与第三方对“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写字楼物业的85%进行驻场代理销售;合作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与第三方联合销售了该项目办公物业85%时或协议解除之日止;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基于协议而履行的全部合同义务应得到的全部价款体现为代理佣金,按照其成功销售并领地房地产公司实际到账的销售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1.4%计算代理佣金;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负责合同期限内项目约定范围内的销售代理工作,并协助对项目的策划、宣城,协助开发商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建议并定期提交周报,每季度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并提供建议,协助领地房地产公司及广告公司对项目售楼书、推广宣城单张、模型、效果图、展览板、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提出相关专业意见等;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自行配备的设施以及文件费用、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交通、伙食、住宿和生活用品等、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福利、培训、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关费用。合同签订后,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为领地房地产公司制作了月报6份、周报三份、并提供了《2013年营销工作建议》、《2012年推广方案完善建议》、《营销卖点梳理报告》、《营销卖点挖掘报告》、《企业入驻情况分析》、《营销体系建议报告》、《区域市场环境调研及项目节点建议》、《销售中心建议》、《策略报告》、《项目客户构成报告》、《活动营销执行方案报告》、《活动策划书》、《售楼部选址建议》、《营销策划报告》、《投资指南》、《售楼部公示内容建议》、《投资手册设计方案意见》,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为领地房地产公司提供了相关营销策略的计划建议。2014年5月14日,领地房地产公司向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发出《关于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代理合同有关意见的函》,要求对原签订的《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中关于合作年限、计提佣金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修改。2014年5月20日,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向领地房地产公司发出《关于的复函》,表明不同意领地房地产公司对《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条款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因未对《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内容修改达成合意,2014年6月20日,领地房地产公司向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发出《解约函》,告知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于2014年6月20日解除。以上事实,有《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关于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代理合同有关意见的函》、《关于的复函》、《解约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与领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领地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时,《领地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联合代理销售协议》予以解除。但是,领地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的事由,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于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要求领地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领地房地产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使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少获得报酬,故领地房地产公司除应当对于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已经履行部分给付相应报酬外,还应对因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的报酬的减少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为领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对项目的策划、宣传、推广营销策划建议、市场调查及分析等前期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高力物业成都分公司因合同被解除而减少的报酬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领地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群实习书记员李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