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曲安远与金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安远,金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11号申请人:曲安远,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金晓明,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曲以杰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