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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通达、丁玉金与杨淑霞、冶明月、冶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达,丁玉金,杨淑霞,冶明月,冶明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96-1号原告王通达,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原告丁玉金,女,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杨淑霞,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冶明月,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法定代表人耿冬梅,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373号。被告冶明泽,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法定代表人耿冬梅,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37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通达、丁玉金诉被告杨淑霞、冶明月、冶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通达、丁玉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淑霞、冶明月、冶明泽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通达、丁玉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冶连军等三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马架子村塞罕坝上B标段其中冶连军所有的林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林权证号XXX号);二、将冶连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厂房(房权证号第X**号)及设备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国用(2002)字第XXX号)禁止流转;三、将冶连军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地号(XXX)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地上建筑房屋予以查封(房权证号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