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钟文生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14号罪犯钟文生,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生犯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2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043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钟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钟文生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钟文生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