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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燕飞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王燕飞,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超有,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65353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东三街交叉口MINI国际八层。负责人:张跃,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飞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飞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燕飞负担。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