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执民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俞庆九、金圣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庆九,金圣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富执民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俞庆九被执行人金圣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富商初字第014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圣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圣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圣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圣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53的存款人民币6132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