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财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浩新与黄希智、古少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黄××,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财保字第7-1号申请人:罗××,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古××,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黄××、古××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了其名下位于本市荔湾区××房的自有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本院也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罗浩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房的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罗浩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房的产权(穗字第015006329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景威审判员 顾来安审判员 蔡集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