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宋立军与武茂珍、涂静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立军,武茂珍,涂静美,武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6号申请人宋立军。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茂珍。被申请人涂静美。被申请人武正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立军与被申请人武茂珍、涂静美、武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立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正林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三里井包家巷自然村45号房产,保全金额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正林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三里井包家巷自然村45号房产,保全金额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6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宋立军与被申请人武茂珍、涂静美、武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武正林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三里井包家巷自然村45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