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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