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者彩和于湘峰、王者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84号起诉人王者彩,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吉林市建龙钢铁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起诉人王者彩诉于湘峰、王者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被起诉人于湘峰在外地务工,按起诉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起诉人。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者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