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者彩和于湘峰、王者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84号起诉人王者彩,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吉林市建龙钢铁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起诉人王者彩诉于湘峰、王者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被起诉人于湘峰在外地务工,按起诉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起诉人。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者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