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某,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退 回 检 察 院 决 定 书(2016)渝0152刑初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郑某盗窃一案的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徐某、郑某均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渝潼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郑某盗窃的案件,退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