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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某,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退 回 检 察 院 决 定 书(2016)渝0152刑初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郑某盗窃一案的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徐某、郑某均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渝潼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郑某盗窃的案件,退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