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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凤英与张荣华、程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英,张荣华,程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05号原告:赵凤英,女,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荣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世明,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英诉被告张荣华、程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英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