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鸿洁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第1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双马,行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行长。被执行人:山西鸿洁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义保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鸿洁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