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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侯晨波与王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晨波,王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6号原告:侯晨波,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海霞,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继怡,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晨波诉被告王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晨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