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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骏达服装厂与朗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X达服装厂,朗X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某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0号原告深圳市宝某达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罗某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波。被告朗某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杰。被告庄某杰。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上列原告深圳市宝X达服装厂诉被告朗X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某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6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