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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鲍胜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华,鲍胜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陈晓华。委托代理人徐彪、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胜梁。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华与被告鲍胜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晓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华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陈晓华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元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