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鲍胜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华,鲍胜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陈晓华。委托代理人徐彪、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胜梁。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华与被告鲍胜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晓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华撤回对被告鲍胜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陈晓华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元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