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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文,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03XXXXX/XXXXXX5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柳州六和方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众茂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并提供了票据原件以供核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