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马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望月巷182号。被执行人马建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绿洲雅苑4号楼304室。本院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军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建成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周梅梅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