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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陈章勇、张厚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陈章勇,张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10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章勇,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厚宝,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章勇、张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章勇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XX#幢X-XXX室(产权证号为201105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