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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阳明宇与罗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明宇,罗怡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0号原告阳明宇,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琦,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怡佳,女,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明宇与被告罗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阳明宇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阳明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明宇负担。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