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阳明宇与罗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明宇,罗怡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0号原告阳明宇,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琦,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怡佳,女,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明宇与被告罗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阳明宇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阳明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明宇负担。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