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科堂、朱汝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堂,朱汝媛,陈旭东,陈向东,陈庆华,陈剑,陈程,陈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陈科堂。被执行人朱汝媛。被执行人陈旭东。被执行人陈向东。被执行人陈庆华。被执行人陈剑。被执行人陈程。被执行人陈艳艳。申请执行人陈科堂与被执行人朱汝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己扣划被执行人朱汝媛的丈夫陈甲球(己故)的存款48019.67元。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放弃本案剩余的债权并终结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剑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