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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娜与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40号申请执行人:杨娜。被执行人: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润杨道99号。法定代表人:姚祖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精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