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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岳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岳兴军,黑龙江省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岳兴军,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三人黑龙江省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岳兴军、第三人黑龙江省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岳兴军、第三人黑龙江省博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