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刑初29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经营游戏机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雯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陶某承租本市开发区晨光花园59栋102号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在室内���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四台(共计26门)供参赌人员赌博,后于2015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陶某于2015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11月底,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春盛渔府”南侧隔壁一出租房再次开设游戏机室,摆放两台赌博机(共计12门)供参赌人员赌博。2015年12月7日被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陶某承租本市开发区晨光花园59栋102号门面房,用于经营游戏机室。陶某在其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四台(共计26门)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以月薪的形式聘用了王某(已被行政处罚)为其上分、收款。2015年1月9日晚,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了该游戏机室,当场抓获正在玩赌博机的参赌人员谢某、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并依法扣押游戏机四台、赌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陶某于2015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11月底,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春盛渔府”南侧隔壁一出租房再次开设游戏机室,摆放两台赌博机(共计12门)供参赌人员赌博,以月薪的形式聘用潘某(已被行政处罚)为其上分、收款。2015年12月7日晚,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玩赌博机的参赌人员汤某(已被行政处罚),依法扣押游戏机两台、赌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陶某于当晚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在卷佐证;还有物证记账本3本;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王某、谢某、徐某、潘某、汤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用于他人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涉嫌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再次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量刑时酌情考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文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