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宝泉岭明珠8号楼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3)第49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查封了宝泉岭农场明珠家园小区8号楼的部分房产及车库。经协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息合计2,835,066.39元,案件仲裁费31,884.00元、申请执行费31,070.00元;被执行人以被查封的宝泉岭明珠家园小区8号楼3单元502室及原3#、4#、5#、7#、8#、9#、10#、11#、18#、19#、20#、26#、27#、31#、33#、36#车库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总债务中的1,744,420.00元债务;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从8号楼其他财产中给付;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潘秀丽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