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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1号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天财,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