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吴青云与金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云,金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5号原告:吴青云。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康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云与被告金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