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天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52号原告上海天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春业,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英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天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