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蓉与贺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蓉,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赵蓉,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云,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赵蓉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后,被执行人贺云与申请人赵蓉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申请人贺云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赵蓉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申请人赵蓉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执行人贺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