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04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王淑君、杨俊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王淑君,杨俊成,杨媚,王慧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040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叶绍银,职务行长。被告王淑君。被告杨俊成。被告杨媚。被告王慧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诉被告王淑君、杨俊成、杨媚、王慧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完毕本案借款,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淑君、杨俊成、杨媚、王慧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淑君、杨俊成、杨媚、王慧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1451.50元,诉讼保全费1171元,共计262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向 杰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仝天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