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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财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大秀与贺志强、孙壮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大秀,贺志强,孙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财保字第3号申请人武大秀。被申请人贺志强。被申请人孙壮志。申请人武大秀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贺志强、孙壮志名下63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大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志强、孙壮志名下63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