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庄文华与陈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华,陈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庄文华,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良,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梅香,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文华与被告��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文华以其欲与被告陈梅香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庄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