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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曹小利、雷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曹小利,雷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小利,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雷云海,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小利、雷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蔚兵实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