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与商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商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代表人:李兴彬,行长。被执行人:商新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人民币为24996.46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25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商新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商新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在被执行人商新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