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雷明与潘曰健、郭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明,潘曰健,郭维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189号原告曹雷明。被告潘曰健。被告郭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雷明与被告潘曰健、被告郭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9元退还原告。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37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琨审判员 黄健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