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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雷明与潘曰健、郭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明,潘曰健,郭维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189号原告曹雷明。被告潘曰健。被告郭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雷明与被告潘曰健、被告郭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9元退还原告。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37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琨审判员  黄健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