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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陈文宾、陈学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花,陈文宾,陈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9号申请人张金花,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景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文宾,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新桥镇。申请人陈学忠,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新桥镇。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金花、陈文宾、陈学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金花、陈文宾、陈学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文宾应偿还申请人张金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期限:从2016年3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利息人民币7000元直至利息款人民币27650元(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总计人民币39650元,扣除已还利息人民币12000元)还清;从2016年7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直至款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陈文宾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张金花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三、申请人陈学忠对申请人陈文宾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