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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美娜与被执行人张灵波、邓艳、王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娜,张灵波,邓艳,王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灵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邓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卫忠,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刘美娜与被执行人张灵波、邓艳、王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美娜与被执行人张灵波、邓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卫忠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