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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付明与被告邱宗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明,邱宗炎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41号原告陈付明,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代理人许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宗炎,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明与被告邱宗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明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36元,本应由原告陈付明负担,其因家庭困难申请司法救助,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规定,本院准予其免交。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德文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