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催字��24号申请人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经理。申请人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因将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金额为3万元、付款人为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9日,付款人开户银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以找到该商业承兑汇票为由,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由申请人吉林省明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青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