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秀伟与赵晓军、杨玉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伟,赵晓军,杨玉池,杨德成,杨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996号申请人张秀伟。被执行人赵晓军。被执行人杨玉池。被执行人杨德成。被执行人杨浙江。申请执行人张秀伟与被执行人赵晓军、杨玉池、杨德成、杨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侯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晓军、杨玉池、杨德成、杨浙江在银行的存款10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