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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区支行申请于泽群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于泽群,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64号。负责人王铁雷,行长。被执行人于泽群,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李亮,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2015)包开执字第51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泽群、李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5)包宏鉴证执字第24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