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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15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甲系同村村民。2014年12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甲在本村村民李某乙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持酒瓶将李某甲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到海阳市公安局龙山边防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甲系同村村民。2014年12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甲在本村村民李某乙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持酒瓶将李某甲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到海阳市公安局龙山边防派出所投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12月19日14时许,他和李某丁、李某丙、孙某甲在李某乙家打麻将,孙某在旁边钓小鱼,他和孙某因筹码发生争执,二人打起来,李某乙把他们赶到院子里。二人院子里扭打在一起,翻滚到院子东北角,孙某在上,他在下,孙某拿个啤酒瓶子朝他鼻子打了一下,被李某丙拉开。他起来后又把孙某摁倒在地,用拳头朝孙某头上打了几拳,又被李某丙拉开,孙某的父亲拿根铁棍捅他,把他左手掌下侧捅破皮,他拿个铁桶抡,不知是否抡着人,有人把他们拉开。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丙证实,2014年12月19日14时30分许,他和李某甲、孙某甲、李某丁在李某乙家打麻将,孙某在旁边钓小鱼,李某甲和孙某因筹码的事发生争吵。李某甲和孙某推搡到了院子,又扭打在一起,二人在地上滚来滚去,他上前拉架。在院子东北角处,孙某在上,李某甲在下,孙某顺手拿个酒瓶朝李某甲脸上打了一下,李某甲鼻子流血了,他上前拉开。李某甲起来后又要上前打孙某,他推着孙某出了李某乙家。这时孙某的父亲孙世廷来了,拿根铁棍捅李某甲肚子几下,李某甲拿个垃圾桶抡了孙世廷右臂一下,他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李某戊证实,2014年12月19日30时许,他到李某乙家玩,看到李某甲和孙某正滚在地上打架,孙某翻身压在李某甲身上,顺手在墙根拿个酒瓶朝李某甲鼻子打了一下,李某甲鼻子就出血了,有人上前拉开。孙某父亲孙世廷拿根铁棍过来捅李某甲,李某甲拿个垃圾桶打了孙世廷胳膊一下,他把孙世廷拉开,双方就不打了。(3)证人孙某甲证实,2014年12月19日14时30分许,他和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丙在李某乙家打麻将,孙某在旁边钓小鱼,李某甲和孙某因筹码的事打起来,李某乙让二人到外面去打。李某甲和孙某厮打着去了院子,他因腿有伤就没出去。李某甲和孙某被人拉开后,他出去看到二人脸上都有血。(4)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12月19日14时许,李某甲、李某丙、孙某甲、李某丁在他家打麻将,孙某在边上看。14时30分许,孙某和李某甲打了起来,互相推搡着到了院子,二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李某丙和李某丁把二人拉开,后二人又打在一起,孙某把李某甲摁倒在地上,孙某从墙根下拿个酒瓶朝李某甲鼻子打了一下,李某丙把二人拉开,李某甲的鼻子出血了,孙某被人拉走了。(5)证人李某丁证实,2014年12月19日14时30许,他和李某甲、孙某甲、李某丙在李某乙家打麻将,孙某在边上钓小鱼,李某甲和孙某因为筹码厮打起来,李某乙拉架没拉开就让二人出去打。李某甲和孙某争吵着去了院子,他没出去,在屋里看到李某甲和孙某在院子里打起来,二人在地上翻滚着厮打,后被人拉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供述,2014年12月19日14时30分,李某甲和李某丁、李某丙在李某乙家打麻将,他在边上钓小鱼,他因筹码的事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厮打起来,抓把着到了院子,互相打对方并滚倒在地上,他被李某丙抓着头发拉开。李某甲起来后把他摁倒在地,朝其脸上打了几拳,他把李某甲顶翻在边上,发现自已左眉处流血了,就朝李某甲脸上打了几拳,又顺手从墙根处拿个酒瓶朝李某甲脸上打了一下,李某丙把他拖开,其他人上前把二人拉开。他往外走时,看到其父拿根钢筋进了院子,他听院子里有人打起来,回头看到李某甲拿个铁桶打了其父亲左手臂一下,李某丙上前拉开,他就去医院了。4、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甲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5、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李某丙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1月15日到海阳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害人李某甲病历已提取,证实其伤情。(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于1976年1月8日出生,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