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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水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水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95号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金修才,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安溪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