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简小梅诉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初字第65号原告简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亮,男,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响青,男,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崇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江��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一荣,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简某某诉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某某要求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行政争议,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某某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魏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