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与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不当得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81号原告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负责人高敏。被告耿家科。被告石俊光。被告石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诉被告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并以张某某的��产一处和石某某的鲁G*****号帕萨特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某某的房产一处和石某某的鲁G*****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