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秦绪亮与王国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亮,王国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秦绪亮。委托代理人:高光耀,系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深。委托代理人:鞠艺,大连市金州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绪亮诉被告王国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亮撤回对被告王国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凤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