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洪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李科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方华,女,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被告李建洪,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洪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