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浩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浩,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87-1号原告侯浩被告陈涛原告侯浩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陈涛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执字第858号、(2015)泰山执字第1087号、(2015)泰山执字第1377号的执行款150万元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