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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浩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浩,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87-1号原告侯浩被告陈涛原告侯浩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陈涛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执字第858号、(2015)泰山执字第1087号、(2015)泰山执字第1377号的执行款150万元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