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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宫佩成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佩成,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平中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佩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马兴无,局长。原审第三人邹平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南庆淄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宫佩成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邹平中慧饲料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佩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宫佩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佩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宫佩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洪东审判员  庞 辉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恒 关注公众号“”